政府將刊憲要求於指定日期後到港的人士,須於到港後的第19或20天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以及早識別輸入個案。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18日)表示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指引,病毒潛伏期可長達14天,因此現時從外地到港人士須於指定地點接受強制檢疫14天。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除了到埗後須接受檢測外,在檢疫期的第12天亦須進行檢測。過往亦有個案透過檢疫第12天進行的檢測確診。政府為了及早識別輸入個案,以達到外防輸入的目標,在參考專家意見後,將規定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並已完成14天檢疫的人士,在抵港後第19或20天須再次接受檢測,以確保即使在病毒潛伏期超過檢疫期的非常罕有情況下,仍可通過強制檢測找到漏網之魚。
根據強制檢測公告,任何年滿六歲或以上,在2020年12月2日或之後到達香港,並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第3條發出的檢疫令實行檢疫的人士,須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進行檢測。該人士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一名人士在2020年12月2日到達香港,則他/她應會在2020年12月15日完成14天檢疫,並須於2020年12月20或21日進行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