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 成功申請上訴】 【就不在現場仍可入罪原則上訴至終院】


「赴湯杜火」早前申請就不在暴動現場仍可入罪原則上訴終院,今日法院批准上訴。 湯偉雄杜依蘭夫婦及一名16歲少女19年被控7.28上環暴動,為反送中抗爭首宗暴動案。三人其後均被裁定暴動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要求上訴庭作裁定,早前獲判勝訴,上訴庭認為是否身處現場並非入罪先決條件,共同犯罪原則可將不在現場的市民定罪。
之後湯就「共同犯罪計劃」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早獲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判詞表示湯提出的法律原則疑問,對日後暴動及非法集結的定罪影響深遠,所以批准申請。
上訴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原訟庭法官彭寶琴處理。法官彭寶琴表示兩項涉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需要終審法院釐清。第一:2016年陳錦成案中「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下的暴動及非法集結?如適用,2004年的施君龍案中被告並非處於現場仍被裁定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
無論上訴結果是否成功,亦不會對3人早前的暴動罪被判無罪造成影響。但將會對未來其他案件造成深遠影響。影響範圍包括「家長車」司機或車輛提供者、「哨兵」、物資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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