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自去年6月至今在處理很多大型群眾事件時,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阻礙警方的行動,更增加警務人員受襲的風險。警隊為了讓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從而提供更好的協助,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讓其更明確及清晰,令前線人員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向他們提供特別採訪安排。修訂不是為記者作任何定義。
李家超在保安局網頁撰文指出警方曾搜獲假記者證件、發現有自稱是記者但不受僱於所述媒體的人、也有人穿戴與記者相似的裝束但自己承認不是記者,以及被查問其記者身分時借故離開,這些魚目混珠的人令警方無法有效執行其法定職責。更有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
李家超續說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警隊修訂內部指引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一切如常。在警隊日常行動上,警方按需要設立行動封鎖區,而警方剛公布的「傳媒代表」定義屬內部指引,讓警務人員在可行情況下,讓這些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這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其他人士則不會獲得特別採訪安排,但可在封鎖區外如常活動。而有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記者認證制度,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由政府機構簽發記者證。獲發記者證的媒體可以越過警察封鎖線進行採訪,目的是在限制區域進行人群和保安管制的同時,亦讓獲認可的媒體能較近距離進行採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