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今天朝早上庭,他形容通知時間很短,非常倉猝。控罪為公安條例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刑事條例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離叛香港政府。他形容雖然當時1月未有辱警罪及國安法,但控罪根本冇任何分別,認為根本不需要另外定立辱警罪及國安法。
1. 1月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崇光百貨外作出嘈吵/擾亂公眾秩序行為/使用辱罵字句,使用咪高峰及帶領人群對附近警員大喊和粗口辱罵,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觸犯公安條例245章17B(2)。
2. 1月於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發表煽動文字,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離叛香港政府,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