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提出建議 露體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今日(12日)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在實質的性罪行的全面檢討中屬第四和最後部分,內容涵蓋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報告書)中建議罪行刑罰的檢討、研究如何改革和改善香港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以及檢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

委員會其中建議,現行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擴展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自僱人士及志願工作者,又建議政府把有關機制範圍擴至最大,在適當時評估是否需要把查核機制改為強制機制。建議新訂「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以及「窺淫」罪,最高刑罰同為監禁2年。兩者同樣與現時的遊蕩罪最高刑罰相同。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強姦罪及亂倫罪,但建議把強姦罪重新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建議新訂的一項露體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較現時針對公眾地方猥褻行為﹙暴露身體部分﹚罪的監禁6個月更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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