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訂立新罪行 虐待兒童死亡案旁觀者可判監20年】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九月十日)發表報告書,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法改會亦建議,政府應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所訂的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以期適當提高刑罰。建議的罪行最高刑罰如受害人死亡,可處監禁20年及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可處監禁15年。

建議的罪行會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在這類個案中,受害人因受到虐待而死亡或受嚴重傷害,但由於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哪一方須直接負責,被控各方因此獲判謀殺、誤殺或其他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的罪名不成立。而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的是,當易受傷害的受害人無法為自己發聲時,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員卻保持緘默。韋凱雯表示:「建議的罪行對沒有採取合理步驟,去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從而凸顯該罪行的重點是藉着防止及制止虐待發生而保護兒童及易受傷害人士,而不只是懲罰施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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