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合憲、合法、合理 有助準確貫徹「一國兩制」

林鄭月娥今日(11日)聯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召開記者會,解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日閉幕的第二十三次會議經審議後作出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和交代特區政府的跟進工作。

林鄭月娥說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這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有權解釋《基本法》和監督《基本法》的實施,亦有權對《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在特區具有法律效力。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鄭月娥續說,四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梁繼昌,早前報名參加原定於九月六日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失去參選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資格。選舉主任明確指出其提名無效正正是他們不被認定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鄭月娥最後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特區政府不是針對任何議員,這次的安排純粹是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及今年八月十一日所作的決定,確保延任議員均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立法會議員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法定要求的法律後果,定下明確規則,有助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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