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27日)在深圳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在簽署儀式後的新聞發布會上,雙方亦發布了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期望有助促進兩地了解大家的司法協助體系,同時讓社會大眾特別是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加深認識這一項措施。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於1999年6月21日簽訂,由2000年2月1日起生效,至今剛好二十年,成功為雙方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提供一個簡單而有效的機制,同時亦有助促進雙方在民商事法律事務的司法合作,取得了豐碩的合作成果。《補充安排》會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安排》,所作出的修訂符合《紐約公約》的精神。
再配合去年十月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香港成為了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加上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降低了香港法律界人士在大灣區從事內地法律事務的門檻,《補充安排》會進一步有助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發展,從而提升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