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二月十九日刊憲。《條例草案》旨在把「貓」和「狗」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第56條的「動物」定義内。現行《條例》下「動物」的定義涵蓋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並不包括貓和狗。《條例草案》於二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近年市民飼養的貓隻和狗隻數目不斷上升,牠們因走失而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也隨之增加,而牠們遭車輛撞倒受傷或死亡的意外亦不時發生。經公衆諮詢,而政府建議修訂《條例》,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規定司機須在撞倒貓隻或狗隻時停車,希望能讓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隻和狗隻及時獲得治理,這有助加強保障動物福利。


